各区县(市)医疗保障局,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,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:
现将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促进分级诊疗实行DRGs支付同病同价的通知》(浙医保发〔2021〕45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,与《通知》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《通知》中不设差异系数的DRG病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规定执行同病同价。
二、自2021年10月起,我市不设差异系数的DRG病组费用,按要求进行月度预拨。之前已按月拨付的费用,年终按同病同价原则统一考核清算。
附件: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促进分级诊疗实行DRGs支付同病同价的通知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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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9月24日